通知:请将备案号标注在网站首页底部

编辑:猫哥

DATE:27 Oct, 2016      阅读量:6061

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|备案号标注在首页底部

通知:已备案成功的域名,网站首页底部需放置正确的备案号,并链接至工信部网址: http://www.miitbeian.gov.cn/ ,未设置的用户,将按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第25条:违反将责令改正,并处于五千元以上,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; 请大家一定要注意提醒用户,设置好后再开通网站,近期会有人会专门检查举报;根据工信部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内容: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 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!

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

第二十五条
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,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,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,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
官方链接:http://www.gov.cn/gongbao/content/2005/content_93018.ht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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